第四节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诉讼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即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拾得遗失物的行为。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本人无权实施的行为,如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法律行为;又如工会依法代理工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参加劳动争议的诉讼。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专人代理财产事务;为诉讼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
代理权
(一)代办代庖权滥用的首要类型
自己代办代庖是指代办代庖人以被代办代庖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令行为。
双方代办代庖又称为同时代办代庖,是指一个代办代庖人同时代办代庖双方当事酬报法令行为。
恶意通同是指代办代庖人与第三人通同,损害被代办代庖人的益处的,由代办代庖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复代办代庖
复代办代庖又称为再代办代庖,是指代办代庖酬报了被代办代庖人的益处,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酬报被代办代庖人的代办代庖人,将代办代庖权的全数或者部门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接管转托的人称为复代办代庖人。复代办代庖人是被代办代庖人的代办代庖人,而不是代办代庖人的代办代庖人,是以,复代办代庖人的代办代庖行为的后不美观由被代办代庖人承担。
复代办代庖合用于委宛代办代庖。委宛代办代庖酬报被代办代庖人的益处需转托他人代办代庖的,理当事先取得被代办代庖人的赞成。事先未取得被代办代庖人赞成的,理当在事后实时告诉被代办代庖人,被代办代庖人分歧意的,由代办代庖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平易近事责任。但在紧迫情形下,为呵护被代办代庖人的益处而转托他人代办代庖的除外。所谓“紧迫情形”,是指因为急病、通信联络间断等非凡原因委宛人自己不能打点代办代庖事项,又不能与被代办代庖人实时取得联系,如不实时转托他人代办代庖,会给被代办代庖人的益处造成损失踪或者扩大损失踪的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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