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三种,包括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履行的原则,明确“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2)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
(1)依法享有出资****利。
(2)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委派股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
其分为两个层次:
(1)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义务。
(2)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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