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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法律《经济与民商》第一章考点2

发表时间:2015/3/19 17:01: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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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新增)

1、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自愿监护人);④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必须先指定后裁决);⑤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并承担责任。

提示:“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例题: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答案:B

解析:本题中的财产是属于未成年人的甲的,作为他的父亲只能是为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处分。虽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是一个无效的行为。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即离开自己的住所连续达到2年;②利害关系人(即近亲属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的申请;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管,代管人有争议的,或没有上述人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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