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
(一)过失爆炸罪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七)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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