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情形,是过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房屋征收的主体时国家,通常是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征收通常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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