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执业会员专用印章取消刻制(申领)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规则范》第三章估价程序第12条等有关规定,估价报告经审核合格后,应由不少于两名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无需估价师加盖估价师执业印章。
经五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协会执业会员专用印章不再受理刻制,已持有印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建议继续使用。原《执业会员专用印章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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