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地产估价师课程,全面的了解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物权法解释: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的物权的规定。
本条是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的物权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这对保护国家机关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法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机关法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从物权角度作出了上述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保护国有财产权,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物权法颁布后,需要制订国有财产管理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财产的管理制度。国有财产权作为一种物权,有关这种权利的归属及其内容的基本规则已经在物权法中做出规定,但也要看到,国有财产的行使及其监管又具有特殊性,因而单纯依靠物权法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区分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依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机关对其占用的财产的处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本条对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国家机关直接占有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房地产估价师
[考霸尊享班-协议退费]
9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退费服务校方服务
房地产估价师
[考霸特训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房地产估价师
[考霸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