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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发表时间:2015/10/11 15:23: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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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强制力、公定力和确定力。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符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及组织形式: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

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组织形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自然人出资,主要由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发起设立,组织形式有:①合伙制。由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合伙发起设立。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责任制。由3名以上(含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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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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