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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指导21

发表时间:2010/11/2 9:54: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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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误差的处理方式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面积误差比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差与合同约定面积之比,公式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日期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之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例题:某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买卖双方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未作约定,已知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100m2,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7m2.该商品房的成交价格是(   )。(2004年试题)

A.388000元

B.388640元

C.399640元

D.4000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中,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100-97)/97×100%= 3.09%.根据误差的处理方式:面积误差比在3%之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即:97×103%×4000=399640元。

(4)中途变更规划、设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例题:对于中途变更规划、设计房地产的,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A、10

B.15

C.20

D.30

答案:B

解析: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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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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