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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指导32

发表时间:2010/11/3 9:38: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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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1)核准登记。经初审、复审、公告后的登记件,应进行终审,经终审批准后,该项登记即告成立,终审批准之日即是核准登记之日。

终审一般由直接负责权属登记工作的机构指定的专人进行。终审是最后的审查。对有疑问的内容,终审人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对复杂的问题,也可采用会审的办法,以确保确权无误。

(2)权属证书的制作。经终审核准登记的权利,可以制作权属证书。

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规定来填写。无论是使用计算机缮证或是手工缮证,在缮证后都要由专人进行核对,校对各应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准确,附图与登记是否一致,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是否按要求注明施侧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附图上尺寸是否标注清楚准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共有权证的记载是否完全一致。核对人员要在审批表核对人栏内签字以示负责。核对无误的权属证书就可编造清册,并在权属证书上加盖填发单位印章。

(3)权属证书的颁发。向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是权属登记程序的最后一项。

1)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属证书。一般可采用在登记机关决定管理登记时填发领证通知单或寄发统一的领证通知书的办法,告知权利人在规定时间携带收件收据、身份证件以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到指定地点领取。

2)收取登记费用。登记费用一般包括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

3)发证。发证时应当请权利人自己检查一下权属证书上所载明的各登记事项是否准确。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发给权利人或权利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房屋他项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应发还给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证应发给他项权利人。发证时,领证人、发证人都应在审批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并注明发证日期。发证完毕后,将收回的收件收据及全部登记文件及时整理,装入资料袋,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由产籍部门管理。

例题: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   )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规定来填写。

A、国务院

B、建设部

C.国土资源部

D.全国人大

答案:B

解析: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规定来填写。

例题:下列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试题)

A.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6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B.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集体转为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土地,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这一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C.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D.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答案:D解析: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9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或权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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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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