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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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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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