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少
①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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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