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面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十条 录用面试主管部门应根据拟任职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特点,制定录用面试方案,组成或委托有关部门组成命题小组负责命题。
第十一条 面试命题小组由录用面试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及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应有两名以上命题人员参与试题编制,组成两套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试卷,并编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为加强面试命题管理,提高命题水平,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建立面试试题库。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 面试的实施由面试考官小组负责。面试考官小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建,其成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招考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7人或9人,其中,主考官1名。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经验;
(四)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归纳判断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接受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培训;
(七)具备录用面试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应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务员制度及考试录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面试的内容、方法、评分标准、测评技巧、注意事项及工作纪律,面试的组织实施及模拟演练等。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和面试考官库,面试考官实行持证上岗。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的师资培训和省直单位面试考官的培训与发证工作,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市(州)、县(市、区)面试考官的培训与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章 面试的实施
第十八条 面试要分别设置面试考场、候考室和候分室。考场内设考生席、考官席、核分员席和监督席,必要时可增设旁听席。
第十九条 考生一律使用抽签顺序代号,并由面试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不按时参加面试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二十条 面试时一般由主考官负责提问,面试时间由主考官负责掌握。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限一般为10至20分钟。
第二十一条 面试分数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去掉各项测评要素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将各要素得分之和除以有效评分人数,即为最后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面试成绩经主考官签字生效,并当场以书面形式发给考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面试成绩评定表》、《面试成绩汇总表》装袋密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半年。面试题本交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将面试成绩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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