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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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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苏人发[2006]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 2006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报考年龄有何规定?具体年龄时间怎样计算? 
一般职位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即1970年2月11日至1988年2月20日期间出生(以2006年2月11日计算)。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部分职位对年龄的特殊要求见职位简章。 
  二、对学历有何要求?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法警职位除外)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200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下同)应届毕业生须于2006年8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领取录取通知书;其他人员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应学历证书。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均可报考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职位。 
 三、关于生源地和户籍的问题 
 1、在宁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管理单位的职位 
 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200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部分紧缺专业的本科学历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其他人员,限本省户籍或生源。 
 2、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职位 
 见各市招考简章或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咨询。 
 3、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职位 
 原则执行招考单位所在市的规定,但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本条第1款执行。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省级机关和南京市市级机关有三分之一以上招考计划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6年2月20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答: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在进入面试前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八、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可否报考? 
 答: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不能报考。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凭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报考。 
 九、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 
 答:在服务期满一年内,凭《志愿者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十、2004、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市里招考简章有特别说明的,按该市简章报考)。 
 十一、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录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二、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三、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部分职位也可由各市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予以公布。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四、关于调剂问题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省组织、人事部门划定合格分数线。各职位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计划1:3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之比达不到3:1的职位,是否从报考其它职位的合格人员中调剂以及调剂的原则,市及其以下机关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机关及省直参照、依照管理单位不进行调剂。 
 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调剂原则执行所在地的规定。        十五、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报考的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其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同一天进行。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加试时间、地点见各市职位简章和招考简章。 
 十六、资格审查需提供哪些材料? 
 1、网上报名时,除按报名要求填写报考者有关信息外,还需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传报考者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 
 2、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均为原件),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其他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籍证明等,社会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均为原件);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考生、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⑤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十七、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它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见职位简章。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时间可在面试前进行,其参检比例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研究确定。 
 十八、哪些情形为录用考核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3年2月11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1年2月11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5986 
 (14)2003、2004、2005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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