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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公告

发表时间:2009/4/14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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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公告

  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2009年计划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并轨的方式,选拔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基层工作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100名,女性比例为10%。

  一、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1、本市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2、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09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上述对象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监狱、劳教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考生应具备的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1)持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
  (2)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
  (3)未取得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的考生,须参加上海政法学院组织的与该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一次,且成绩合格。

    二、考试报名办法
  (一)报名和缴费
  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审核和缴费的方式。现场报名审核和缴费的时间:2009年4月20日、21日9:00--16:00。
  现场报名审核和缴费的地点:上海政法学院庸夫楼101室(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考生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考试报名表》、《考生报名个人信息承诺确认书》和《上海政法学院2009年“专升本”报名表》。如提供本人情况不属实,责任自负。
    (三)定向招考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的考生,只能报考上海政法学院的监狱学专业“专升本”。

  三、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考试方式
  本次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法理学》。《考试大纲》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以及上海政法学院招生信息网(www.shupl.edu.cn/zhaosheng)上公布。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定于2009年5月9日、10日。报考人员应于5月5日至5月7日自行登陆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下载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可于2009年6月上旬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
  (四)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须参加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面试,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30号)的有关精神实施。

  四、体检和考察
  经面试合格的考生须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参加由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
  体检合格后,上海市司法局将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察。

  五、录取方式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名单将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海政法学院发送入学录取通知书,并与录取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签定协议书,明确学员在校期间相关纪律要求和管理规定。

  六、招考职位及工作地点
  详见《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简章》。

  七、在校待遇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入学后,着人民警察制服(本人承担40%服装费)。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医疗保险制度。学员在校期间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八、毕业与就业去向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学制两年。在校期间严格实施警务化管理和专业化教学训练,严格各项考核与测评。对在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专业技能和体能素质不能达标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实行淘汰制。毕业后,由上海政法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毕业证书,符合《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由上海政法学院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毕业生由上海市司法局进行定向分配,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报到后,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同时应参加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

  九、招考咨询与监督
  详见《上海市2009年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员招考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021-39225175,021-39225065
  考务咨询电话:021-64049005
  监督电话:021-6474200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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