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湖南省人事厅
湖南省卫生厅 


湘人发[2003]  3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公务员
录用体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标准,现将《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2月24日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直单位及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工作必须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五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设立专门的体检组。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主检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第七条  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进行体检。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受检人在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第三章  体检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体检须按专科分项检查、主检复核作出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体检过程中,对每个体检项目,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及时予以查实和纠正。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必须由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负责,严禁由受检人自带。
    第十二条  体检医务人员要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应根据体检标准,对受检人作出是否符合录用体检标准的结论。体检结论须经主检签字,医院盖章。 
    第十三条  体检合格人员的名单,应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张榜公布。体检不合格人员的体检结果,如受检人要求告之的,应如实告之。

第四章  复检的审批及方法     

    第十四条  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一般不予复检。对举报在体检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且举报的对象、内容明确的,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与录用监督部门协商决定是否复检,并在接到举报后的一周内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将研究意见通知被举报考生。
    第十五条  复检工作由省、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招考单位或其业务主管机关及行政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另行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体检费用由受检人自理。
    第十七条  受检人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体检表随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同存入本人档案;未被录用的,体检表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保存半年后予以销毁。

附件: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及标准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     

   
常规项目   

    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  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耳、鼻、喉科   
<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