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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4/1/26 1:23:11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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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全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提高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高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通过初任培训,提高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熟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性质和运作过程;初步掌握工作的方法、程序和基本技能等,以适应本职位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对象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
  三、培训内容、形式、时间
  培训主要内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共行政管理;政府职能、结构与运作;市场经济知识;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应用文写作及办公自动化。初任培训采取脱产学习形式,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30天。
  四、组织管理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定培训教材,审定各市、区人事部门制定的初任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协调、检查、指导各级初任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审定的培训、教学计划,具体负责本市区初任培训的管理、协调、检查。每年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不足30人,应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
  市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市府直属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在市人事局指导下拟制教学计划;开展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教学科研和培训评估;对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报市人事部门审定。
  各市、区行政干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主要负责拟制、实施教学计划、开展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对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报各市、区人事部门审定。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内容之一,未经初任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将学员的学习成绩记入由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并将学习成绩与培训期间的考核鉴定意见及时交各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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