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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发表时间:2014/1/24 14:27:55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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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告

2011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
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2011]51号),现将报考2011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2011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除符合《2011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男性30周岁以下(1980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女性28周岁以下(1982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报考医学、护理职位的男性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女性33周岁以下(1977年3月21日(含)至1993年3月21日(含)期间出生)。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
  1、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
  (1)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色弱及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2、体能测试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治审查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报考面向辽宁生源公安司法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且经历了公安司法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项目。
  咨询电话: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
  024-86601663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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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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