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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3: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 部分

发表时间:2010/12/22 9:49: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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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 重新设定一最短巡检周期,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观察自动巡检过

程,记录每台水泵运行时间,结果应符合5.4.4.2的规定。

6.4.4.3 重复6.4.4.2试验,给出模拟火警信号,检查设备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

防运行状态的功能,结果应符合5.4.4.3的规定。

6.4.4.4 重复6.4.4.2试验,模拟巡检泵组故障信号,检查故障报警及故障记忆功

能,结果应符合5.4.4.4的规定。

6.4.4.5 手动进入巡检,重复6.4.4.2和6.4.4.3的试验,结果应符合5.4.4.1的规

定。

6.4.5 停泵试验

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给出火警模拟信号使消防泵启动,运行正常后调

节消防出水阀门,逐渐减少消防出水量,以安全阀不启动为宜,观察消防泵停泵

状态,结果应符合5.4.5的规定。

6.4.6 保护功能检验

6.4.6.1 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然后

a) 模拟电机断电;

b) 将控制柜的三相输入电压中任一相切断;

c) 模拟电机过流。

6.4.6.2 在6.4.6.1各项试验中,检验自检、报警及恢复功能,检验消防泵停泵状

态及故障显示和报警。检验结果应符合5.4.11的规定,试验允许采用模拟负载进

行。

6.4.6.3 模拟变频器故障,观察消防汞启动运行状态,结果应符合5.4.8的规定。

6.4.7 抗系统扰动能力试验

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距离控制柜1 m处启动容量大于150 A的电焊

机工作,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试验结果应符合5.4.7的规定。

6.5 双电源及切换功能检验

给设备送入两路电源,检查切换情况并记录自动及手动切换时间。检验结果

应符合5.4.10的规定。

6.6 水泵切换试验

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启设备出水阀门,给出消防信号,检查消防泵

是否启动。模拟主消防泵故障,同时检验备用泵的启动状态,结果应符合5.4.6

的规定。

6.7 给水能力试验

6.7.1 启动水泵,使水泵处于工频运行状态,通过改变泵出口阀门开启度调节出

口流量,分别测出泵小流量点(标称流量的85%)、标称流量点、大流量点(标

称流量的115%)对应的出口压力值,结果应符合5.5.1的规定。

测量仪表的允许系统误差应符合GB/T 3216的规定。

6.7.2 在设备的出水管路安装流量测量仪表、压力测量仪表及流量调节阀。逐台

手动启动消防泵在工频状态下运行。调整流量调节阀,使设备的出口压力达到该

泵消防工作压力,同时测量设备出口的供水量,测量结果应符合5.5.2.1的规定。

6.7.3 使设备的消防泵(不包括稳压泵)处于并联工频运行状态,调整流量调节

阀使设备的出口压力为设备的消防工作压力,同时记录设备出口的给水量结果,

应符合5.5.2.2的规定。

6.8 连续运行试验

使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调节设备出口阀门,自动启动消防泵,使设备出

口给水流量为消防工作压力对应的给水流量,连续运行不少于6 h,同时观察并

记录设备的运行状态,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6.9 强度和密封试验

6.9.1 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试验介质为空气或氮气。

关闭设备承受气压工作条件的系统出口,排除积水,用充气设备给系统内充

气至1.1倍最高的工作压力,持续15 min,用中性肥皂水涂抹试验系统全部外表

面,试验结果应符合5.7.1的规定。

6.9.2 压力测量仪表的精度不低于1.5级。

关闭设备出口水阀门及其他出水(气)口,拆除安全阀并堵住接口。向设备

内部充水并排除空气。给设备缓慢加水压至1.1倍最高的工作压力,持续15 min,

检验渗漏情况,应符合5.7.2的规定。然后继续升压至1.5倍最高的工作压力,

持续15 min,检验渗漏情况,应符合5.7.3的规定。

6.10 噪声测量

按照GB/T 322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测量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规定。

7.1

部件和整机检验

7.1.1

设备的外购配套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1.2

设备的气压水罐、水泵机组、电气元件等构成部件,应在检验合格方可

组装使用。

7.1.3

在使用现场组装的设备,可在现场检验整机性能。

7.2

检验分类

7.2.1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设备的型式检验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7.2.3

设备的出厂检验应按本部分5.1、5.3、5.4、5.5各项规定进行。

7.3 抽样方法

7.3.1

型式检验随机抽取一台进行。

7.3.2

出厂检验逐台进行。

7.4 判定规则

7.4.1 按本部分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该产品判为合格。

7.4.2 按本部分检验5.3、5.4、5.5、5.6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

按本部分检验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允许一次性调整。其余各项试验有不合格项

时,允许一次性调整,调整后仍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时,该产品为不

合格。

8 标志

8.1 在设备的控制柜或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分别注明下述内容:

a) 标志牌

消防工作压力 MPa;

消防工作流量 L/s;

电源电压 V, Hz;

额定功率 kW;

设备编号;

出厂日期;执行标准;

生产厂或厂标。

b) 设备系统示意图

图上应清楚标出操作部件的位置、代号。

c) 操作程序说明

使用简练的文字和符号说明。

8.2 标志中b)、c)两项的文字和图形在正常光线下距离1 m应能清晰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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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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