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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房产经纪概论精讲16

发表时间:2011/4/8 16:17: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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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重新购建价格

1.重新购建价格的概念

重新购建价格是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所必要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之和。

在这里,应特别记住下列3点:

(1)重新购建价格是估价时点时的。

新开发区土地的分宗估价公式如下:

新开发区某宗土地的单价=(取得开发区用地的总成本+土地开发总成本+总管理费用+总投资利息+总销售费用+总销售税费+总开发利润)÷(开发区用地总面积×开发完成后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率)×用途、区位等因素调整系数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按照估价时点时的房地产价格构成内容来测算的。但估价时点并非总是“现在”,也可能为“过去”。

(2)重新购建价格是客观的。具体来说,重新取得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所必要的支出,不是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实际耗费,而是社会一般的平均耗费,即是客观成本,不是实际成本。如果超出了社会一般的平均耗费,超出的部分不能形成价格,而是一种浪费;而低于社会一般平均耗费的部分,不会降低价格,只会形成个别单位或个人的超额利润。

(3)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全新状况下的价格,未扣除折旧;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具体为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是在估价时点状况下的价格。

2.重新购建价格的求取思路

求取房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先求取土地的重新取得价格或重新开发成本,再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相加。在实际估价中,也可以采用类似于评估新建房地价格的成本法来求取。

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通常是假设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再采用市场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有关内容详见本书第9章第3节“宗地价格评估和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求取其重新取得价格,这特别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土地难以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时。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也可采用成本法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

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假设旧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已取得,且此土地为空地,但除了旧建筑物不存在之外,其他的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在此空地上重新建造与旧建筑物完全相同或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金和正常利润,即为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或是设想将建筑物发包给建筑承包商建造,由建筑承包商将直接可使用的建筑物移交给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费用,再加上发包人应负担的正常费用、税金和利润,即为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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