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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地产经纪人职业导论第八章第三节考点(一)

发表时间:2018/8/10 11:48: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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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招揽规范

房地产经纪业务招揽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获得委托或者推广代理销售的房屋,安排房地产经纪人员搜集和发布授权的房源客源信息,及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按照业务分类,业务招揽可以分为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的招揽和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招揽。

在业务招揽过程中,首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要注意业务招揽方式,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个人电子邮箱或微信账户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其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不得为招揽业务故意诋毁、诽谤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信誉、声誉等;第三,不得向已经公开要求“免中介”或已由其他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其房地产交易的对象招揽房地产经纪业务。但可以招揽与其他经纪机构所提供服务不同的业务,例如,房地产经纪人员可以与已经同其他机构订立经纪服务合同的客户联系招揽贷款代办或者登记代办等业务;第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为了招揽房屋出售、出租经纪业务,不得用能卖(租)高价等借口误导出售人(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招揽房屋承购、承租经纪业务时,不得发布虚构的低价房源信息诱骗潜在客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可为客户省钱等借口误导承购人、承租人。

相关法律责任: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方便客户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对其资质及实力有一定的了解,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3.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

4.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5.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6.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7.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二、业务承接规范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办业务,必须符合其所从事业务的执业标准和能力。具体而言,如房地产价格咨询服务,就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胜任能力,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不得承接超出专业能力之外的业务,除非有能胜任此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士协助,并向客户揭露所有事实情况。

(一)重要信息告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时,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1.是否与标的房屋存在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包括承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标的房屋的利害关系及承办房地产经纪人员与标的房屋的利害关系。例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对标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有占有、使用情况;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标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有占有、使用情况等。原则上,与标的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再就标的房屋提供相关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当然,向委托人明确告知后,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更不得直接参与自己提供经纪服务房屋的交易,如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一方面,房地产经纪既是专业服务又是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者具有专业优势,如果直接成为交易方,参与到房地产交易当中,会造成交易的不公平,同时交易活动和经纪活动混淆也有悖于中介的性质;另一方面,是防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利用其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赚取差价,影响正常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在不提供经纪服务的交易中,可以充当买方或者卖方,但一定要向交易相对人明示自己的身份。

相关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作为房屋出售或者出租人的,需要其协助的事宜包括核查房屋权属信息、核验房源信息、配合实地查看房屋,协助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办理网签或者合同备案、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接手续等;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等。委托人作为房屋承购或者承租人的,需要其协助的事宜包括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审查、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接手续等;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市场参考价格,包括两个方面的价格:一是委托房屋所在社区或所处商圈范围内同类房屋当时的一般、平均成交价格水平(主要指单价)、一段时期内价格变动的情况;二是在近一段时期内,委托房屋所在区域其他成交案例的买卖成交价格或者租赁成交价格情况(包含单价和总价)。关于买卖成交价格,应当界定是含税价还是卖家净得价(不含税费)。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告知委托人以上信息的来源。

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根据交易类型,房屋交易程序可分为买卖程序、租赁程序和抵押贷款程序等。房屋买卖一般程序包括核验房屋产权和购房资格、网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交易资金及办理贷款事宜、办理交税事宜、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接房屋;房屋租赁的一般程序包括核实房屋产权信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交税、支付租金和交接房屋;房地产抵押一般程序包括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两个环节。房屋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交易当事人违约风险、房屋价格变动风险、房屋产权瑕疵风险、政策调控风险、交易资金的安全风险、房屋的使用和保管风险等。

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根据房屋类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交易类型(买卖和租赁),标的房屋交易所涉及的税费种类、缴纳人、计税(费)依据、税(费)率及减免规定等。

6.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可以分为居间服务和代理服务,居间服务完成的标准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的签订,代理服务完成的标准是委托代理事项的完成。根据房地产交易对经纪服务的要求,经纪服务项目及对应的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如表8-1所示。

7.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本企业制定的经纪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另外,房地产经纪人员还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向交易相对人收费情况,以及在不收取委托人服务报酬的情况下,仍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完成经纪服务。对通过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而完成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也要向客户明示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再向委托人增加收费,以及与合作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佣金分配情况。

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1)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地产交易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等。

(2)每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可以根据主营业务的特点,告知客户应当知悉的必要事项。

(3)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经纪服务时,一并向委托人推荐其他产品或服务(如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交易担保、装饰装修、房屋资产管理及家政服务等)时,应向委托人说明因推介其他产品或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受益及获利情况,如介绍费等。

(4)为了稳妥起见,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关系,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担任卖方代理人的情况下,接受买方委托或者为买方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明示已是卖方代理。

相关法律责任: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告知不清或者告知不实,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人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

1.选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经纪业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应尊重委托人的选择,优先选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制定的或者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出示和查看有关证明文件

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主动向缔约相对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证明文件和相关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登记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的,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的,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3.安排具有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为承办人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签名及登记号。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名的人员,即为该宗业务的承办人和第一责任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委派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作为业务直接办理人或者牵头办理人。每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办理人都应当是登记在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载明。承办的房地产经纪人可以选派登记在本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为经纪业务的协办人,协助执行经纪业务。承办人对协办人执行经纪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对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的要求不同,一般房地产经纪人可以承办普通住宅的经纪业务,当遇到高档公寓、独栋别墅或者商业房地产、工业房地产时,则需要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经纪人并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协助才能胜任。所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设置不同的部门,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

相关法律责任: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业务联合承接及转委托

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有时共同承接某些业务,发生业务上的合作关系是不可避免的。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之间可以合作完成一项房地产经纪业务。合作的机构之间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商决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合作完成的经纪业务承担连带责任,禁止以转让业务为名规避对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经纪业务。但是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相关规定转让经纪业务,转让经纪业务不得增加佣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独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参与同一交易的经纪服务。签订独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间,委托人也不得就同一事务另行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人违反规定擅自另行委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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