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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产经纪相关知识第一章精选讲义精选28

发表时间:2010/8/10 9:56: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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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纪合同
      l.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行纪人往往在一定的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2.行纪合同的特征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人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③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④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⑤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⑦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
      3.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人的义务主要有:①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②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③妥善保管委托物。④合理处分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⑤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2)行纪人的权利
      行纪人的权利主要有:①请求报酬权。②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人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③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人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3)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②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4)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①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②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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