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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产经纪相关知识第一章精选讲义精选12

发表时间:2010/8/9 9:48: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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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责任(了解)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七、诉讼时效(熟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这一法定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主张权利,超过了期间,就丧失了胜诉权。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当事人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而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3种情况: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至于何为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确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此外,《民法通则》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为其他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提供了立法依据。
       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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