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的分类(掌握)
物权主要有下列几种分类:
(1)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凡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房地产抵押权。凡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如对一块手表拥有的所有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权利,如抵押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等。
(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指本身就独立存在,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这种权利的直接效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称为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效力(掌握)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同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就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一般意义上,指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3)迫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人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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