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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经纪概论复习指导1

发表时间:2011/6/1 13:3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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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房产经纪人考试课 程,全面的了解房产经纪人考 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房产经纪人考试相关知识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 房地产经纪概述

第一节 经纪与经纪人

一、经纪的内涵

二、经纪的作用

三、经纪的活动特点

 四、经纪活动的方式

五、经纪收入

六、经纪人的基本涵义

七、经纪人的特点

八、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与房地产经纪人

一、发展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

 二、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性

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类型

 四、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节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及其意义

1、经纪:促成市场交易的有偿中介服务行为。

2、经纪的作用:

① 传播经济信息

② 加速商品流通

③ 优化资源配置

④ 推动市场规范完善

 ⑤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经纪最基本的作用是:沟通供需双方,发挥信息传播作用。

4、推动市场规范完善:

① 经纪业务的展开和发展,有助于专业市场发展。

②经纪业务的展开和发展,推动了市场硬件和软件的现代化。

③经纪人可以积累大量的交易经验,能够把握交易的规律性特点,通过企业的委托业务,影响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从不规范转向规范。

5、经纪活动的特点:

①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①活动内容的服务性

③活动地位的属向性

④活动目的的有偿性

⑤活动责任的确定性

 ⑥活动的非继续性。

6、经纪公司的自营买卖不属于经纪行为。

7、第三主体是经纪活动中发生委托行为的必要前提。接受不存在第三主体的委托事项不属经纪服务。

8、佣金是经纪人应得的合法收入,它是交易的达成为前提的。

9、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10、经纪活动最主要的方式是:居间、代理、行纪。

11、居间:是最基本的经纪行为。通过订立合同、撮合交易、吸取报酬(可从双方收取)。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12、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拥金。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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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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