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 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熟悉)
(一)民法的概念(熟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来说,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作为主体的公民而言,即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对于作为主体的法人而言,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还是外资企业法人,无论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荣誉权、名誉权,法人享有的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和身份关系(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概括地说,中国民法主要有下列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平等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2)自愿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应是出自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具体而言,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明辨利弊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合意),即可以使他们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3)公平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应公平对待。恶意串通,坑害对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霸王合同等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利用他人急需而进行的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一切正当社会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它强调人在行为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行为除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不得违反一般观念上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
(6)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禁止滥用权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私权。滥用权利会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的目的因此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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