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初级基础第三十章 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10/7/16 10:2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的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最长保护期限

1.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即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相关推荐:

2010年经济师考试网上辅导热招中!

查看关于经济师考试的更多信息>>

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汇总>>

经济师考试模拟试题汇总>>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经济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退费校方服务

        1400起

        初级 中级

        761人正在学习

      • 经济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资料 协议续学校方支持

        980起

        初级 中级

        545人正在学习

      • 经济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题库练习 精品课程

        680起

        初级 中级

        44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