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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知识第三十一章

发表时间:2016/11/18 10:47: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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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对立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恶意串通。

3.公平原则。

4.合法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二节 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

2.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最典型的是合伙)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1.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承认后,成为有效民事行为。

第四节 代理

第五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概念 :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主要是财产性责任。

(3)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①一般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②特殊侵权责任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因特定主体致人损害的责任;因特定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因特定物件或物质因素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六节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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