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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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血液管理
(一) 无偿献血:国家提倡18-55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二) 血站: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采血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队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体检,不符合献血要求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血
献血者每次采集一般200ml,不超过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
血站采集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制度,对采集血液要进行检测,不合格者不提供。
(三) 临床用血:
1. 概念: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不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项目,不适用脐带血。
不浪费和滥用血液,做好规划。
医院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输血科。
2. 临床输血要求
(1) 血液核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用于临床,内容包括包装完整性、血液物理外观和有效期。
(2) 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临时采血,但应确保安全。
(3) 患者自身储血:择期手术病人自身储血,家人朋友互助献血。
(4) 费用: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费用;无偿献血者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可按相关规定免交或减交上述费用。
(四) 法律责任
1. 血站
(1)违规采血: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构责令整改,给献血者造成损害,依法赔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2) 临床用血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警告,可处1万以下罚款。
(3) 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造成血液传播疾病或有危险的,限期整顿;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4) 出售无偿献血血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医疗机构
(1) 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2) 出售无偿献血血液:同血站。
十 处方
(一) 概念: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配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医疗机构的药医嘱单。
开具和调剂处方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二)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 处方书写原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与病历记载一致。
(2) 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用药
(3)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 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没有的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规范,用法可以规范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字句。
(5) 患者年龄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6) 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中药饮片单独开具。
(7) 开具西药、中成药,每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药品。
(8)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在药品名称之前写。
(9) 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量,需超剂量使用,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 应当注明临床诊断,特殊情况除外。
(11)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表示完毕。
处方医生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签章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洋备查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重新登记留样。
2. 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阿拉伯数字写。剂量使用法定剂量,重量g、mg、mg、ng;容量以l、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u;中药饮片以g。
片剂、丸剂、胶囊、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乳膏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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