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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11

发表时间:2011/11/24 17:43: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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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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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责任

1.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情形包括超出资质认证或批准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本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的,警告、取消资格、行政分级刑事责任。

3.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收受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财物,取消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八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

(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概念:高毒作业,作业中存在易发生致死性中毒的化学品;有毒物品分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后者包括金属、刺激性其他、窒息性气体等。

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使用禁止的物品或不符合标准的物品;尽可能使用无毒或低毒物品;禁用童工、未成年、孕妇、哺乳期妇女从事有毒物品作业。

(二) 作业场所预防措施:

1.作业场所卫生要求:要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与其他场所分开

(3)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泄露大量毒品的场所,设置自动报警和事故通风设施。

(4) 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泄险区。

2. 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和职业中毒危害项目申报

预评价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防护设施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 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制定预案,有急救器材,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组织演练,记录报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三) 劳动防护措施

1.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护士,否则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服务。

2. 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四)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用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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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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