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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21

发表时间:2011/11/25 10:06: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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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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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管理

1.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许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开展相应服务,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技术和标准,经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2.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证书。婚期检查、实行结扎和终止妊娠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六) 法律责任:

1.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证书,有下列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予以制止,根据情节警告或处以罚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的;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医学证明无效。

2.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违反《母婴保健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取消执业资格。

3. 为取得国家颁发的合格证书,致人死亡、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追究刑事责任。

六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 概念: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二) 原则:国家指导和自愿相结合。

(三) 内容

1.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随访;对已经实施避孕、节育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应咨询、随访

2. 临床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城市相应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乡级机构可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相应药具和技术服务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从事相关检查、治疗时征得手术者本人同意、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四)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

1. 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的审批:由设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服务的项目。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服务的项目,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但必须设有相应科室,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各自审批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严审批。

(2) 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的审批:产前诊断经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从事辅助生殖技术治疗不育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义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转诊制度。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有关的工作人员,分别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资格,在规定机构执业,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服务人员必须按批准的服务范围、项目、手术术种,遵守相关制度和道德规范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七 人体器官移植

(一) 概念:

(二) 人体器官的捐献

1. 人体器官捐献基本原则: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迫、诱骗或利诱他人捐献。

捐献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且可有权撤销。生前不同意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捐献、摘取;但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

2. 活体器官捐献:任何组织不得摘取18岁以下公民的活体器官进行移植。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形成亲情关系的人。

(三) 人体器官移植

1.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2) 有相应设备设施

(3) 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1/4;

(4) 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治疗监控等管理制度。

2.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遵守伦理原则和相关技术管理规范

摘取活体器官或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的医师向所在机构的相应委员会申请,若不同意,医务人员不能摘取人体器官。

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出具意见: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变相买卖的情形;配型与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移植技术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书面意见。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义务

(1) 活体器官摘取:对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履行以上义务: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法律规定的关系的证明材料;确认摘取后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2) 尸体器官的摘取:应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器官移植医务人员不参与捐献人死亡判定;应尊重死者尊严,对摘取完毕后的尸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3) 保密:对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

4.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医疗机构只能收取下列费用:摘取和植入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的费用;摘取、植入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和耗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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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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