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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18

发表时间:2011/11/25 10:01: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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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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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重新注册的条件及要求

(1) 应提交材料

a. 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

b. 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

c. 《医师资格证书》

d. 注册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健康体检表

e. 申请人身份证明

f. 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g.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活动执业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30日内对材料审核,合格者注册,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2) 不予注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不满2年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的其他情形的。不予注册,3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注销注册:医师所在机构在下述情形发生后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卫生部门,卫生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的;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活动满2年;其他情形。

申请个体行医,须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满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4) 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到准予注册的部门办理变更注册。应提交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但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的除外。

属于原注册部门管辖,到原注册部门变更;不属于的到原注册部门领取变更注册注意事项和证书编号,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变更;

主管部门收回原证书,发给新的执业证书,30日内办理,不符合的30日内告知,有异议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未完成新的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5) 重新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可重新申请执业,首先到指定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5. 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有异议的法律救济:申请复议或向人们法院诉讼。

(三) 执业规则

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注册执业范围内诊查、疾病调查、处置,出具医学证明、选择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获得与执业活动相关的设备的基本条件;从事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人格尊严、安全;获取工资和津贴及其他福利;对所在单位工作提意见,参与民主管理。

2. 医师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规范;树立敬业精神,履行职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提高专业技术知识;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3. 执业要求

(1) 实施医疗等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按规定填写,不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证件,不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管及类别不符的证书。

(2) 对危急患者救助,不得拒绝急救

(3) 按规定批准使用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除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剂等

(4) 向家属如实介绍病情,进行临床实验性治疗,需经医院批准和患者、家属同意。

(5) 不得收受患者财物等

(6) 遇到紧急情况,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7) 医师发现传染病疫情,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按规定报告。

(8)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乡、镇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诊治情况需要,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

(四) 考核与培训

1. 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状况。

2. 考试不合格处理: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合格的允许其执业,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 表彰与奖励:道德高尚、事迹突出;对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在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表现突出;长期在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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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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