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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1

发表时间:2011/11/24 17:2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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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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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大纲要求:

(1)卫生法的概念

(2)卫生法的特征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卫生法的渊源

(5)卫生法律关系

(6)卫生法的作用

(7)新中国卫生法的发展

(8)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研究

讲义内容:

一 卫生法的概念

(一) 卫生释义

1. 一般字义: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

2. 医学释义: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

3. 法律释义: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

(二) 卫生的范围

1. 广义: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社会医疗环境、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

2. 狭义: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中医药等方面应用。

(三)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称。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 卫生法调整的是卫生社会关系

(1) 卫生行政关系: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

(2) 卫生民事关系: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如医患关系。

行政关系是基础,民事关系是有效行政关系的结果。

2. 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 卫生法的特征

(一) 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我国将患者的权利纳入行政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 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三) 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为主,允许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和协商。

(四) 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卫生本身共性、规律性普遍要求。

三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 卫生保护原则

1. 人人有活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依法获得的卫生保护权益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这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安排卫生设施。

2. 人人有活动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这要求卫生保护的质量水平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

(二) 预防为主原则:由卫生工作性质决定,即积极主动的与疾病作斗争;同时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含有以下基层含义

1. 任何卫生工作,无论是政策制定,采取卫生措施还是卫生投入,预防优先。

2. 并不轻视医疗,二者相辅相成

3. 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三) 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得到卫生保健。要求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注意公平是指人人达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而不是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相同水平。

(四)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

(五) 患者自主原则:保护患者权利是卫生法的基础,而自主权是权利核心。指患者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做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示自我负责的自我决定权,包括

1. 有权自我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医疗服务方式。

2. 除法律有另外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

3. 有权拒绝非医疗服务。

两种趋势:一是患者权利迅速扩大,如患者可控制本人病历资料等;二是卫生人员职责转化为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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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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