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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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 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含量超标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 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物、掺假或感官异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等的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积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3. 食品安全管理
(1) 采用现代化管理制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水平。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患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体检。
(3) 记录制度:记录期限不少于2年,包括原料、添加剂、进货记录和出厂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农药、肥料、调节剂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建立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 索证制度:生产者采购原料、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相应文件。
(5) 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代言人与生产经营者有连带责任
4.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装应用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婴儿及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应注明营养成分及含量;
5.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说明书不涉及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说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及标志性成分。
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不添加以外的其他物质。
7.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添加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8. 食品和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清楚,易于识别,不符合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制定本地区食品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通报: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两者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毁灭证据。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封存相应食品、封存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做好信息发布。
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的疾控机构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六) 监督管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公安。
2.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 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含量超标的食品
(3)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 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物、掺假或感官异常的食品。
(5)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等的肉类及其制品。
(6)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7)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
(8)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积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 其他不符合标准的食品
3. 食品安全管理
(1) 采用现代化管理制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水平。
(2)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患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体检。
(3) 记录制度:记录期限不少于2年,包括原料、添加剂、进货记录和出厂记录。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农药、肥料、调节剂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建立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4) 索证制度:生产者采购原料、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相应文件。
(5) 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代言人与生产经营者有连带责任
4.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装应用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含量、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婴儿及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应注明营养成分及含量;
5.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说明书不涉及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真实,说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及标志性成分。
6.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不添加以外的其他物质。
7.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添加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
8. 食品和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清楚,易于识别,不符合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制定本地区食品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通报: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两者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毁灭证据。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封存相应食品、封存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做好信息发布。
4.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重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的疾控机构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对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六) 监督管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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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