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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7

发表时间:2011/11/24 17:38: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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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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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内交通卫生检验: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

(1) 检疫传染病疫区交通卫生检疫措施:出入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其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行政机构,可采取

a. 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等进行查验

b. 对疫区的病人、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

c. 对被污染的物品或疑似污染的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措施

d. 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e. 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2) 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卫生检疫:下列情况出现,相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a. 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其反常死亡,且死因不明

b. 发现鼠疫、霍乱病人、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c. 发现国务院确定公布的需要实施国内交通卫生检验的其他传染病。

(3) 临时措施:非检疫地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携带者疑似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临时措施

a. 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

b.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携带者及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

c. 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染物的卫生处理

d. 指定的停靠点将病人等的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

e. 对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4) 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通行

5. 尸体卫生处理

患甲类、炭疽死亡的,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并就近火化

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深埋

为查找病因,必要时进行尸检,并告知家属。

采集标本过程中,工作人员应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作详细记录。

(五) 医疗救治

1. 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指定医疗机构救治或建立传染病医院。救治网络包括:医疗救治机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医疗救治专业技术人员

2. 提高救治能力

3.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管理性规定

(1) 医疗救治的方式:对相关人员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2) 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有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生,在相对隔离的场所初诊,引导其至相应的诊室进一步就医

(3) 转院: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例记录复印件进一步转院。

(六)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血机构的采血活动、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及从事生产饮用水的活动或产品、传染病菌种毒种和样本、公共场所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重点事项处理。

(七) 法律责任

1.疾控预防机构的法律责任:

(1) 未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2)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未及时对信息分析、调查、核实的

(4) 发现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5) 故意泄露病人等人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

可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开除,可吊销执业证书,可追究刑责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 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2) 未按照规定报告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疫情的

(3) 发现疫情,未按规定对病人等提供医疗救护、救援、接诊、转诊或拒绝接受转诊

(4)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内的污染场所、物品及废物进行无害处理的

(5)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一次性器械未予以销毁的

(6) 医疗救治过程中为按照规定报告医学记录资料的

(7) 故意泄露病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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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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