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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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染病防治
(一) 传染病的概念:具有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导致,危及不特定人数甚至整个社会。
1. 传染病防治原则
预防为主: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
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
依靠科学
依靠群众
2. 传染病分类:根据传播方式、流行强度、传播速度及对人类健康的危害,37种急慢性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鼠疫、霍乱
丙类:手足口病2008年列入
3. 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甲类+乙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
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2) 医疗机构: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预防工作。
(二) 传染病的预防
1. 预防接种: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1) 疫苗:两类,一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依照政府规定接种的疫苗;第二类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2) 预防接种规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制定接种规划并实施。
(3) 预防接种的管理
a.群体性预防接种管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接种,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接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全国范围或跨区,应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b.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监护人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工作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检查预防接种证,做好记录。儿童入托、入学时,入托机构和学校检查接种证,发现为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向接种单位报告,补种。
(4) 预防接种单位的条件
a.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b. 具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师。
c. 具有符合疫苗存储、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5) 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单位应遵守预防接种规范,并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前,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影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
符合条件的接种,并填写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提出医学建议。
(6) 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疫苗接种后造成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
原因包括
a. 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一般反应。
b. 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
c. 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d. 受种者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
e. 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禁忌,而接种前受种者或个人未如实提供健康状况或禁忌。
f. 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群体心因性反应。
异常反应的报告:接种单位发现异常反应、疑似异常反应或接到相关报告,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到的部门立即组织调查。
预防接种反应争议的处理: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受种者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导致死亡、严重残疾或群体性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鉴定与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引起死亡、严重残疾及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接种第一类疫苗需要补偿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二类疫苗引起的,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疫苗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参照药品管理法处理;接种单位违反工作规范引起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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