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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2/15 10:3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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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为做好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附件1)执行。

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2月4日至2月22日24时。请各医疗卫生单位及时组织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

请各位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从2017年起,不再受理个人报名信息修改。

三、现场报名确认

1.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考生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及确认,向报名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

(1)各县(市、区)卫计局报名点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考生的现场确认。

(2)市直各医疗卫计单位报名点负责受理本单位的考生报名,并于3月1日前到市卫计委统一完成现场确认。

2.现场报名确认时间:县(市、区)卫计局报名点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2月24日—3月3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节假日除外),3月3日后一律不再受理;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场确认时间:2017年2月24日—2月28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节假日除外)。

3.现场报名提交材料: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报名成功通知单》,携带《报名成功通知单》和其他有关材料(详见附件2:《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四、考试时间

1.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7年6月17-23日

2.综合笔试时间: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2017年8月26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临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7年8月26日、27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7年8月26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口腔、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全部实行计算机化考试:2017年8月26日和27日上午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加试考试:2017年8月26日,下午17:00—17:30。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考试:2017年8月26日,下午17:00—18:00。

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仅限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考试:2017年8月26日,下午17:00—17:30。

五、考试报名收费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医师每人256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每人128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笔试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中医、公共卫生专业每人次219元,口腔专业每人次269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专业每人次120元。

六、注意事项

1.南平市考点受理报名的考生范围原则上是在南平地区医疗机构工作的考生,台湾考生、外籍考生,户籍不限。

2.军队考生报名要求:军队考生统一到福州参加考试,为方便考生,考生可到辖区市卫计委现场确认。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3.相关报考要求、报名条件及报名材料装订要求,将根据国家卫计委或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更新。有关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最新通知请随时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及“南平市卫计委网站”查询。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2.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南平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8日

附件1

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 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表: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3.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出生年月

 

    

 

所学专业

 

医学学历

 

取得学历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报考类别

 

试用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人姓名

 

试用起止

    

         )年(  )月   至(         )年(  )月

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合格               不合格(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注:

1. 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医学学历

 

所学专业

 

取得学历

    

 

报考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工作机构

名称

 

地址

 

邮编

 

登记号

 

法人姓名

 

工作起止

    

         )年(  )月   至(         )年(  )月

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岗位(科室)

名称

带教老师评价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带教老师签字

合格

不合格

 

 

 

 

 

 

 

 

 

 

 

 

 

 

 

 

 

 

 

 

 

 

 

 

 

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合格                不合格(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注:

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本人于               日毕业于                   学校            专业。自         月起,在           单位试用至         月试用期将满一年。

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

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考生签字: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手机号码:

                                           

附件2

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一、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的考生,提交以下材料: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说明: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要求(在申请表的左下角空白处黏贴近6个月内小二寸的白底彩照2张,并与上传照片一致)。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3、该表中各信息点内容应与其他报考材料保持一致。

4、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

第2页: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

2、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各阶段学历均应提交。

3、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4、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4.1 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4.2 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

4.3 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3页: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说明: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注意:《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办法:考生在教育部指定的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进行实名注册后,登陆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申请”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备案表的有效查询期未到2017年3月30日的,考生及时在该网站申请延期。

第4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第5页: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说明: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市),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4、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要加盖县(市)农卫办公章。

第6页: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一致的诊疗科目。

二、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除上述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9页材料:

第7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8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三、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第9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说明:1、2016年毕业的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应提交《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

考试报考承诺书》。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报考。

3、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颁发考生毕业证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办学资质的要求,与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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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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