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5〕121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根据2015年5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推进职能转变工作的部署,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职业资格清理成果,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及责任分工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市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责任分工
1.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2.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
3.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国有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其业务指导单位负责。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
(一)清查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收费情况、已获资格人数等。
(二)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否已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认定工作。
(三)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四)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就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
五、时间
2015年6月至9月。
六、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6月)。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及时传达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要求,部署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
(二)自查抽查阶段(6-8月)。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和分工,对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在全面梳理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总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各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全面分析总结阶段(9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深入分析我省职业资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对全省职业资格清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摸清职业资格底数、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提高对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会同纪委(监察)、编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摸清本地区内正在组织实施、特别是自行设置并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
(三)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认真清查本部门、本单位正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督促检查已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
(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有关此次职业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性问题,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咨询。
(五)各市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在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并填写《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7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统计表(含电子版)和设置职业资格的依据(复印件)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邮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3楼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邮政编码:570204)
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 苏俊霖,电话:65200923
就业促进处 刘小俊,电话:65200848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徐笑冰,电话:65200865
附件:1.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序号 | 资格名称 | 设置部门(单位) | 实施部门(单位) | 设置依据 | 资格类别 | 收费情况 | 实施时间 | 已获资格人数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
1 | ||||||||
2 | ||||||||
3 |
注:1.填表说明:
A资格名称:填写现有资格的全称。
B设置部门(单位):填写设置该资格的具体机构名称和层级。
C实施部门(单位):填写实施承办该资格的具体机构名称和层级。
D设置依据:填写批准设置该资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名称,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E资格类别:填写“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
F收费情况:填写“是否收费,谁收取或代收,收费标准”等。
G实施时间:填写组织实施该资格的实际起始时间。
H已获资格人数:填写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获得资格的人数。
2.资格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请按此表样式另附页填写。
附件2
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资格名称 | 设置部门(单位) | 实施部门(单位) | 设置依据 | 资格类别 | 工作进度 |
A | B | C | D | E | F | |
1 | ||||||
2 | ||||||
3 | ||||||
4 | ||||||
5 |
注:1.填表说明:
A资格名称:填写现有资格的全称。
B设置部门(单位):填写设置该资格的具体机构名称和层级。
C实施部门(单位):填写实施承办该资格的具体机构名称和层级。
D设置依据:填写批准设置该资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名称,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E资格类别:填写“准入类”或“水平评价类”。
F工作进度:国务院发文取消的,是否已落实;自行设置的,是否已取消;已取消的,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
2.资格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请按此表样式另附页填写。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国发〔2014〕27号)
(共计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其他共同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 取消 | |
2 | 税务总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 取消 | |
3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 质检总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 取消 |
4 | 国土资源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 取消 | |
5 | 矿业权评估师 | 国土资源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 取消 |
6 |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 商务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 取消 |
7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 取消 |
8 | 企业法律顾问 | 国务院国资委 |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 取消 |
9 |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 取消 |
10 |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 水利部 | 无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 取消 |
11 | 品牌管理师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无 |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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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