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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核查事项

发表时间:2015/11/21 17:08: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考试承办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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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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