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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市直各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央、外省市在汉单位、驻汉部队,有关大中专院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8]46号),以及湖北省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会考办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考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符合《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按要求正确录入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信息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以毕业的有效证件或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009年考试报名,我市将实行网上报名(试行)方式进行。各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考生本人应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 报名工作一律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办理,不得委托代理报名或设立代理报名点。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日、17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四、报名时间 市直报名点资格审查于2008年12月5日—12月24日集中在市会计考办进行; 各区报名点资格审查于2008年12月8日—12月24日集中在各区财政局会计科进行。 五、报名地点 (一)区报名点原则上设在区财政局会计科; (二)武汉市报名点设在汉口香港路11号武汉市财政局政务公开服务大厅内。 六、报名程序和办法 1.网上报名(试点) 报考人员首先登录报名网站http://test.acc.gov.cn,认真阅读网上报名的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考试公告,按要求正确录入报名信息,然后打印报名信息表,并在报名信息表上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现场照相、现场交费,并索取报名确认单。 2.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生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证件,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参考资格,考后取消考试成绩。 七、考务费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省考办规定执行。 八、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附2008年考试大纲] 九、准考证发放 考生可于2009年4月20日至5月15日凭报名资格确认单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十、报名组织及资格审查要求 (一)各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二)各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集中报名期间,各区人事负责资格审查的部门要同各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为考生报名提供方便。 (三)对于跨省区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确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由市会计考办出具证明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成绩合格转档证明和拷贝档案调转软盘。 (四)对于考试报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会计考办和市会计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反映,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事。 附件:各报名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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