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一、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向原报名海关领取核查单)。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三、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原报名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一式两联(向原报名海关领取);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海口海关人事教育处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1号海关大楼8层813室教育科
办理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98-68516223、68516225、68516226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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