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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6企业法律顾问考试5.17-30日报名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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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 人事部办公厅 《 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 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

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 ) 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七)符合上述相应报考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三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 企业法律或经济 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八)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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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2006年10月21日

上午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 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006年10月22日

上午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 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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