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统一设在省会城市,往年设立市级考点的省份应作相应调整。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5、88083150。各地请于2012年10月11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079。
(九)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实施工作。
二、为服务考生,减少补订考试用书传递环节,考生可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网在线订购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及考试用书。
为帮助应考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应试能力,使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用书的内容,可参加中大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网组织的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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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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