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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4/9/19 17:28: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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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开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是规范土地评估行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依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自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将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提出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通过开展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准确掌握土地估价师执业人数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国统一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库,做到实时动态,及时更新执业登记信息,及时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土地估价机构及社会各方面查询使用;也能使全国各地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数据统一共享,建立完整的日常动态管理模式,加强执业队伍的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自律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中估协负责全国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的组织管理、核准登记及公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初审、核实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登记范围

执业登记的范围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省级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或2008年1月1日以后将要到机构执业签署土地估价报告的土地估价师。申请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如实填写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详见表1)。非执业土地估价师的管理依据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四、登记程序

执业土地估价师以机构为单位,在中估协网站下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核实无误后打印出纸质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按照工商注册所在地,报各省级协会初审。

已经开展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的省(区、市)内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号填写原注册号;尚未开展土地估价师注册工作的省(区、市)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或尚未注册的土地估价师,按附件1《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编号规则》编发执业登记号。

省级协会负责执业土地估价师基础资料的初审核查工作。核实完成后,由网站下载执业土地估价师汇总表和注册土地评估机构汇总表(见附表2、3)进行汇总,核实无误后打印出纸质文件。

各省级协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布置本省(区、市)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工作,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信息(附表1、2、3)纸质文件盖章后报送中估协。原报审的纸质材料,由省级协会归档保存。

中估协负责汇总全国参加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信息,经整理、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备案后由中估协在中估协网站上公示30日。公示期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专用章",并统一制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印鉴。对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上报的省级协会。

五、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06年以前已经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被认定为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

3、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4、因土地评估、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

6、不符合《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8号)文件规定要求的;

7、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执业登记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加盖机构公章,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1、网上填报打印的《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申请表》(表1);

2、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复印件;

3、登记申请人与所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能确实证明登记申请人专职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旁证材料(由各地省级协会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如: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等)。

七、登记后日常管理

(一)执业土地估价师登记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学历和学位发生变更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本人在中估协网站上修改个人信息,并下载打印《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登记申请表》(表4),签字后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协会备案。省级协会对予以备案的变更事项,报中估协修改网上信息。

(二)执业土地估价师变更从业机构应进行转移登记。

1、省级协会负责本辖区机构之间的转移登记工作。执业土地估价师在同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变更从业机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土地估价师转移登记申请表》(表5),经转出、转入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协会备案,并在中估协网站上修改个人信息。

2、中估协负责跨省的转移登记工作。执业土地估价师跨省(区、市)变更从业机构,按上述要求送省级协会备案后,由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连同个人执业档案一并报中估协办理转移手续。中估协核实后,修改网上信息,并将转移申请表和个人执业档案转交转入地省级协会,并由转入地省级协会签署意见。

3、跨省转移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在办理转移手续中,按掌握转移申请表的责任单位进行管理。

(三)执业土地估价师停止执业,或在日常管理检查中被各级协会发现不符合执业登记条件的情况,由中估协负责注销其执业登记,在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加盖执业注销章并修改网上信息。

(四)此次登记工作结束后,对于申请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由土地估价师填写执业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土地估价师所在的省级协会初审资料,签署意见后报中估协。中估协编发注册登记号,将资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中估协将注册登记号通知省级协会,省级协会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登记后日常管理事项由中估协另行颁布《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日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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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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