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7月4-17报名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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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6]35号
关于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 和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62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 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 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七)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资格审核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2006年10月14日
9∶00 —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4∶00 —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2006年10月15日
9∶00 —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4∶00 — 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四、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要求全部报考人员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 2006年7月4日至7月1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网址: www.bjpta.gov.cn,下同) ,按 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三)首次报考人员须于 2006年7月4日至7月15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房地产估价师 执业资格考试 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并用 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 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报考人员须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以及从事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工作证明和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的经历证明(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需持通过人事部和有关部委统一组织考试取得的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初级资格证书或助理级资格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 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 2006年7月17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资格审核时间: 2006年7月12日—7月15日
资格审核地点: 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地址:朝阳区劲松南路 华威北里 18号楼;联系电话:67799808)
考试咨询电话: 1605700、63959161、63959162。
(四)凡已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 2006年10月10日至10月1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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