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和所在地单位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2)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3)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关注
(责任编辑:g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