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的设立[了解]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一)基金会的分类及设立条件
1.分类:(根据是否可以向公众募捐)
(1)公募基金会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
2.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特定的公益目的,
(2)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原始基金分别不低于800、400、200万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申请---60日内决定
需提交的相关文件
其中基金会章程应载明相关事项明确
审查期60日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需提交的相关文件 审查期60日
该类机构可以在国内开展活动但不能组织、接受捐赠
二、基金会的治理结构[熟悉]
(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理事会的组成
(1)理事数量:5-25人。
(2)任期:由章程定,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可以连任。
(3)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未担任专职的理事不得领取报酬。
领取报酬理事数量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任职:理(副)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2.理事会的职责
(1)性质: 决策机构。
(2)会议: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3)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限制:
(1)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2)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
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事及其职责
(1)任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2)回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交易行为
职责: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基金会的管理[掌握]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
2.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税务登记
2..在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3.基金会的财产和收入受法律保护,应当合法使用
4.支出比例合法(>70%、>8%,<10%)< p="">
5.向社会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可与受助人签资助协议;
(三)基金会的审计制度
(四)基金会的年检和评估
撰写年度工作报告(上一年);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
四、基金会的终止[熟悉]
(一)注销登记
业务主管同意—财产清算—15日内申请注销
(二)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自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开展活的。
(3)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4) 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
(5) 严重违规的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应按章程用于公益目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相关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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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