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保障制度[掌握]
(一)社区矫正及其适用范围
1.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是两种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主刑:
管制
拘役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缓刑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可以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可以假释
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监外执行的对象: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社区矫正职责分工
主体:
1.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非监禁刑、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及日常工作。
2.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 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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