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其主要分为:
(一)汇票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二)本票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同时支票的持有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人名称⑥出票人签章
2.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予以交付为要件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分为: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单方行为)
(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背书的限制主要有:
(1)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限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但背书有效;同时将票据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承兑亦视为附条件),附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提供的担保;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属于无效记载,不产生效力;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票据权利
(一)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票据的取得和付款请求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增与无偿取得票据的三种方式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且无偿取得票据持有人享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但对于偷盗检拾的票据由于没有支付对价格,且也不属于三种法定无偿取得的方式,所以不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可以拒付;)
(二)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诺,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主要情形有: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票据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丧失的补救制度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后或票据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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