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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变更

发表时间:2013/12/5 11:20:1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1.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第4款)
2. 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法第8条可知:
(1)撤回或变更事由: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后果:行政许可的撤回或变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里涉及到补偿的程序和标准问题,《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1)补偿申请程序。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当事人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补偿标准。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③许可事项属于特许的(第12条第(二)项),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责任编辑:liushe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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